1.评估机构出具的破产清算评估报告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作为清算组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的底价或依据;经评估机构清查核实后的财产及负债,可作为清算组建账及调账的依据。
2.评估报告报送给清算组后,因债权人大会决定或法院裁定对评估范围内的财产归属及负债金额产生影响时,由清算组按合法有效的依据对相关的资产及债务进行调整。
3.原国家国资局国资办(1997)58号文件规定,破产清算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为半年。根据企业破产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原规定的有效期太短。由于企业破产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工作,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太短,往往造成评估报告失效后继续处置财产的现象,引起债权人的非议。建议延长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