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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清查核实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9-5-21 14:05:30

    由于破产债权的确定和偿还应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度,评估机构在清查核实债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由于破产企业资不抵债,可能存在较多的未入账债务。评估人员在清查核实中应特别关注借款、利息、税金、社会保险金、财产保险费、水电气费等重点项目是否存在未入账的负债。

  2.应调查核实破产企业实际拖欠职工的应发工资和应报销的福利费、退休费金额,并按实际拖欠金额调整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项目。住房周转金余额应以必须支付的职工住房补贴、应交住房公积金等债务作为核实值。

  3向主要债权人函证并通过法院取得债权人申报资料,认真核对破产企业债务与债权人申报及回函数的不符事项。对证据充分的不符事项应进行调整;对证据尚不充分应进一步取证的不符事项同清算组协商后,可暂不在评估中调整,由清算组、债权人会议及法院最终确定。评估人员应适当披露尚未调整的重大不符事项并说明未调整的原因。

  4.为完整地反映破产企业的财产及相关债务,对评估中涉及某项财产相对应的负债,应单独列示或适当调整原有债务金额。如划拔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出让价评估时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应单独列为一项负债;评估基准日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存货按评估值变现时产生的销项税额的部分。为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税法规定调整应交税金项目的核实值。

  5.对评估基准日尚未履行的抵债协议、尚未执行终结的裁定和判决,尚未发行的其他承诺及约定事项,凡涉及财产及债务的,在清查核实时均不应调整相关的财产和债务金额,由清算组及法院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履行。评估人员应对相关情形予以披露。

  6.清查核实中发现的在破产受理日六个月内提前偿还的未到期债务,应予调回并在报告中披露。


(编辑: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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