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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清查和评估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9-5-21 14:05:06

    由于破产清算是企业终结日的彻底清盘,清查结果和评估结果对清算组及有关利益各方都十分重要。因此,评估人员应始终保持勤勉、谨慎的工作作风,使清查结果与实际情况一致。

  1.货币资金,应以评估基准日实存货币金额作为评估值,所以未达账项均应进行调整。

  2.评估人员应全面参加实物盘点工作,使清查核实数额真实、正确。

  3.凡属评估范围的财产,无论质量好坏、能否变现,均应按实有数清查上表。账内财产按实际数量和账面单价列入调整后账面值;盘盈财产按预计变现值列入调整后账面值。

  4.评估人员应认真阅读“破产预案”,调查了解清算组对财产的处置方式,结合财产的类别和特点确定具体的评估。

  (1)拟将破产企业实物财产随同房地产整体拍卖的,应按财产的现时状态的重置价值及综合变现率确定评估值(适用于破产后财产可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

  (2)拟将财产分零出售的,应按财产的最佳合法用途及现行的卖价及快速变现率确定评估值,还应扣减固定安装财产的拆除费用等使评估对象达到可出售状态时的必要支出。

  (3)拟将房地产分零出售时,对同一宗地内因临街状况、用途等因素使房地产价值差异较大,应分别确定评估值,以供清算组参考。

  5.对于破产企业的债权,评估人员除进行大量的函证调查外,应逐笔核实债权的发生时间、经济内容、历年追收及核对情况、诉讼时效、交易纠纷及裁定情况、债务人偿还能力等,综合确定可收回金额。对有依据证明可收回的,按可收回金额确定为评估值;对有依据证明无法收回的,评估值为零;对评估人员函证失败且无法证明应收款项是否可收回的,可在综合分析收账风险的基础上确定适当的损失率,得出评估值。应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应收款项的清查、评估方法,对坏账损失的估计应作出特别说明。

  6.认真清理破产企业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可合法转让的,按收益法或成本法进行评估,并考虑快速变现对成交价格的影响确定评估值;对不能合法转让的无形资产评估为零。

  7.认真清理破产企业的各项财产权利。对评估基准日已持有的财产权利,如取回权、求偿权、使用权等,应进行评估;对尚未取得的未来财产权如拆迁还房、联建还房等,应按有关合同协议中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数量、质量、交付时间,按评估基准日市价水平和变现率计算并折现后确定评估值。

 


(编辑: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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