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应以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并发布公告日为评估基准日。
由于法院受理企业破产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需历时三个月以上,至法院正式裁定企业破产时间就更长。在处理企业破产的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及人民法院为社会稳定需要,往往采取提前进行破产程序。从法院受理破产并公告日起,立即成为清算筹备组进驻破产企业并接管企业财产,提前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做好安置职工的准备工作,待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后,立即处置破产财产,清偿债务。提前进行资产评估有利于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裁定,可大大缩短破产过程,减少财产损失和清算费用,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们认为,破产清算评估以法院受理破产日为评估基准日,但应获得清算组及受理法院认可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