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破产信息破产法律破产研究破产流程破产清算职工安置破产案例破产问答法律文书破产审计破产公告破产管理人
社区破产欺诈虚假破产破产责任公司解散公司清算公司吊销公司注销破产撤销加盟合作破产拍卖破产终结债权委员会
用 户: 密 码: 注册用户
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人会议 >> 债权人会议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自行公告限期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合伙人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批复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9-5-21 12:59:29


最高人民法院

1988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88〕经请字第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兴义县联营辉瑞贸易公司作为邓国强的保证人,对于邓国强未按合同给付租金,应当向中国工商银行兴义县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辉瑞贸易公司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后,张贴公告,限期清结债权债务,并声明过期不负责,这对债权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中国工商银行兴义支行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辉瑞贸易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鉴于辉瑞贸易公司实际上是合伙组织,被撤销后,应由合伙人以自已的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复


(编辑:股权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聘请】【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E-mail & MSN:lawyer@goodlawyer.cn xincheng@goodlawyer.cn 联系信息:021-62117099 62118099 62111009 62116500-8013 赵彦江律师 13052329792 QQ:737290602

版权所有:www.pochan.cn 中国破产清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