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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调动或单位破产时要关注个人档案
转自:goodlawyer.cn 法律论坛 时间:2007-11-16 11:38:56

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保存 

  案例回放:

 
  市民老沈近来为一件事而烦恼不已:自己的人事档案在原单位找不着了!没了档案,他可能就无法享受主管部门最新出台的一项涉及职工待遇的政策。

  老沈原是我市某国企的正式职工,前几年,公司转制了,无一技之长的老沈一次性买断工龄,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当时觉得自己年龄也大了,不可能再有多大前途,也就压根儿没想到要去过问档案的事。前段时间,他从以前的同事那里得知,原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台了一项涉及职工待遇的新政策,自己正好符合条件,但需要个人的工资档案。

  第二天,老沈匆匆来到转制后的单位,查找自己的人事档案。公司人力资源部帮他找了老半天,结果没发现他的人事档案。后来老沈来到主管部门和所在街道的便民中心也没有找到自己的人事档案。

  回到家,吃晚饭时,老沈和家人又说起自己档案被丢失的事。刚好,女儿也在,她便向单位从事人事工作的同事打电话讨教办法,同事告知:到区档案馆查询,这是唯一的线索。

  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老沈来到区档案馆要求查询自己的人事档案。档案馆的同志表示会尽快答复查找结果,让其回家等消息。过了三天,老沈接到区档案馆的电话:他的人事档案找到了!

  市档案局有关人士指出,近年来,一些单位在保管职工档案时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单位对职工档案的内容补充不及时,有的甚至出现了丢件和落件的情况。而对职工本人来讲,应关注个人档案的保管情况,在调动工作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追查个人档案的移交情况。

  信箱回复:

  江东李女士问:我原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员工,5年前离开了单位,当时没把人事档案带走。现在因为进新单位要用档案,去原单位取时,原单位称此档案已转到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但街道却说从来没有收到过我的档案。单位对这事有责任吗?

  宁波市档案局法规宣教处处长顾剑徵答:2005年修订的《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增加了一条: “市和县(市)区人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加强对干部、职工档案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干部、职工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档案是最重要的原始身份证明资料,职工遇到单位破产时,一定要委托具备档案保存资格的单位保存。
 
 


(编辑: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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