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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破产必须坚持依法破产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5-12-28 14:10:00

2000年全国工会保障工作会议上全国总工会再次强调: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方案一定要经职代会讨论。2002年12月23日根据国家最新规定,对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到目前为止各地都实行了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方案一定要经职代会讨论。其中职工安置是企业实施破产的难点和重点,破产企业工会要协助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
笔者最近了解到一些企业职代会开了数次都不能形成决议,致使国企的破产不能顺利进行,分析其原因是企业主管机关向职代会提交的破产方案中有关清算的方案不能按照《破产法》第37条进行,即把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第一顺序进行拨付。而是在方案中附加了另外的条款,要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给职工。
按照《破产法》37条的规定:“条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强制职代会通过“按一定比例支付”当然不能得到通过,因为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都是历史上遗留的问题,都是企业在经营期间发生的,《企业破产法》在这个问题上是首先保护职工的这部分利益,而要把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打折扣就是侵害职工的利益,也和《企业破产法》不相符。
其次关于职工安置的问题,笔者发现各地都非常重视,但是安置的困难较大也往往和职工的要求并不一致,这也会导致职代会难以通过破产方案。政府在安置方面应当尽最大努力,必要的思想工作也要跟上,一些具体的问题也要适当考虑,不然的话破产问题会变得格外复杂。即使这边破产,立即就有职工开始上访,因此有许多问题必须解决在破产之前。
职代会不能通过具体方案,一些企业照旧破产。注册资金过千万元的湖南省某国有企业竟然就自己杜撰职代会决议,在一无上级机关批准,二无合法的职代会决议就通过法院实现破产。
笔者发现,一些国有企业早就资不抵债,早就应当进入破产程序,由于不能依法及时破产,一些职工无法得到安置,其结果非但职工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而且国有资产在进一步流失。一些企业的留守人员,靠卖国有资产过日子,卖点吃点;靠出租房产收入维持发放工资,这些收入并不多,但由于留守人员不多,这些人员发工资的问题并不大,所以也不愿意进入破产程序。让人关注的是一些企业早已资不抵债,职工分流基本完成,只剩下少数人靠租赁厂房过日子,国有资产流失不说,职工利益也得不到保护。
国有企业的破产问题首先就是涉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实际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安定,因此破产的过程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必须尊重职工的意见,应该进入破产程序而不能进入程序实际上对于绝大多数职工最为不利,资产的进一步流失也将进一步侵害职工权益,对安定社会秩序也没有利。因此对于国企的破产必须依法抓紧,其中依法实现破产格外重要,不然职工的利益无法得到维护。
 


(编辑: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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