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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的确定
转自:评估专家 时间:2009-5-21 14:20:01


      作者:田种发   

      简介: 该文所谈的企业破产基准日即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在选择企业破产基准日时,常常会有几个可供参考的时间,如企业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书中的年度审计时间,法院受理后民事裁定书日期,以及法院民事裁定后的公告日等。本文举例说明,应以法院受理后民事裁定书日期为企业破产基准日。 
 


    在接受破产清算的企业资产评估时,需要确定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一般选在企业的破产基准日,因此需对企业破产基准日进行确定。在实际评估操作时,我们常常会遇到被评估的企业有几个可供参考的时间作为破产基准日,本文就此情况,浅谈一些个人在实际评估操作中的体会,以供商讨。

    一、企业破产宣告的法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可发布公告”。破产宣告,是法院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所作的法律方面的确认,是破产清算程序开始的前提。只有经法院审查确认债务人已具备法定的破产宣告条件,并依法宣告其破产,破产企业才能进入清算程序。

    二、实例简介

    1998年1月中旬,福建省某市审计局对×厂199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中指出:“该厂审计调整后资产额为××××万元,负债额为××××万元,资产负债率达242.5%,该厂已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建议予以破产”。

    1998年3月2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厂提供的企业会计年度报表,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经审计认为该厂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宣告×厂破产还债。

    1998年3月1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某报公告“本院根据债务人×厂的申请,已于1998年3月2日作出裁定,宣告该厂破产还债。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债权,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选择企业破产基准日的几种观点

    ×厂在确定破产基准日时根据不同的理由可有以下几种选择:

    1.审计结论年度时间,即1997年12月31日为破产基准日。其理由为:法院裁定书的依据是根据审计局1997年12月31日的审计报告“该厂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建议予以破产”的结论作出的。

    2.法院公告日,即1998年3月10日为破产基准日。理由为:依据国家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同时可发布破产公告。破产基准日和公告日确定在同一时点符合法律效力。    3.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日期,即1998年3月2日为评估基准日。理由为:这是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司法文件的时间,实际上从这一天起,破产债务人就丧失了管理和处分企业财产的权力,已经不再具有企业正常经营的法人资格了。

    四、企业破产评估基准日在实际应用时的选择

    通过以上说明,笔者认为选择法院民事裁定书的日期,即1998年3月2日为企业破产基准日最为适宜,其理由为:
    1.虽然法院民事裁定书是依据审计局的1997年12月31日的审计报告,但由于破产企业在法院未裁定宣告破产前仍可继续经营,因而企业资产仍在经营的动态中发生变化,即企业自1997年12月31日至1998年3月2日期间的资产仍在变动中。因此,将破产企业的评估基准日定在1997年12月31日,显然是不合理的。

    2.1998年3月10日法院发布的公告日只能说明是依据1998年3月2日作出的民事裁定,按法律程序进行登报公告的。而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营业执照也是根据1998年3月2日民事裁定书撤消及注销的,因此只有把评估基准日定在1998年3月2日这一天,才真正符合法律效力和便于破产清算工作时间的衔接。反之,如把基准日定在3月10日,会造成3月2日至3月10日这期间资产移交在时间上的空当。

    3.维护破产企业资产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有利于评估前破产企业财产的清查盘点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破产财产的清算估价。
  


(编辑: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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