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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1997)45号)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6-10-9 9:54:02


    各区(县)体改办,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沪府发[1997]20号),进一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快国有小企业及集体企业改制步伐,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现就实施《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解放思想,统一认识,积极探索,加快推进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元化进程。按照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加快企业改制步伐,改变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单一化的格局,促进股份制、合作制等各类企业同步快速发展。
    二、重点支持国有小企业和集体老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对其要求使用“公司”名称的,允许冠“合作公司”,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注册登记。
    三、对全部自然人出资发起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求使用“合作公司”名称的,由区县体改部门审批,并经市体改委确认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管理条例》注册登记。
    四、对老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权归属难以界定的,由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者职责。
    五、鉴于现行法规对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规定,为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规定发起及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目前均暂实行审批设立制度,即市属企业改制的,由市属主管委、办、局或者授权的控股(集团)公司和集团审批;区(县)属企业改制或发起设立的,均由区(县)人民政府体改部门审批。然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
    六、原有股份合作制企业需按《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有关精神规范和改称“合作公司”的,按前述办法和规定报批并重新注册登记。
    
   

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编辑: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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