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终结破产程序用)
( ) 经破字第 号
申请人 清算组。
本院审理在 破产还债一案中,已于 年 月 日以( ) 经破字第 号民事裁定确认了第 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 清算组因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提请本院裁定终结 的破产还债程序。经本院依法审查认为,申请人 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八条(系国有企业破产还债条文,非国有企业破产还债要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 的破产还债程序终结;
二、债权人的债权因无破产财产可供清偿而不再予以清偿。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 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