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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5-3-30 12:11:44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  贺劲松)根据国家最新规定,对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协调小组审核批准。

  规定还强调,凡是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的、资金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人员裁减方案同样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人员不得裁减。国有大型企业一次性减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

  规定还要求各地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国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及时反映全国及各地的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在下岗失业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

  在重点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同时,要统筹兼顾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延缓就业压力。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认真清理不合理的限制政策,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编辑:破产清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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